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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元二年十二月甲寅,明帝发诏书曰:“方春戒节,人以耕桑......邪佞未去,权门请托,残吏放手,百姓愁怨,情无告诉。
有司明奏罪名,并正举者。
又郡县每因征发,轻为奸利,诡责羸弱,先急下贫。
其务在均平,无令枉刻。”
李贤注引《汉官仪》称之为“务实校试以职”
“吏职满岁,宰府州郡乃得辟举”
,即在第一线岗位上实践满一年才可以向上级推举。
这种对于德行人品和工作能力确定考察时限的要求,也有积极的意义。
而汉代的经学由家派来体现。
《春秋》分《谷梁》、《左传》、《公羊》,各派都有一定师承关系。
由此衍生出一道士人—官僚—地主三者反复循环的士族圈子,而朝廷立的经博士以家学为准,在各派相传中.如西汉时期的派别几乎完全变为私家之学,父子相传。
他们借助经学又通向仕途,做了官又扩大家产,形成了一个诡异的循环。
他们不需要有什么学识,能力,甚至连家门都不用出,就凭一部春秋,就可以吃上数世!
皇帝对天下的第二道诏书,正是当年明帝指出选官中存在严重问题的诏书。
明帝要求各部门“明奏罪名”
,予以惩处,重申“举者”
也必须同样严厉责罚。
所谓“并正举者”
,唐时章怀太子注释为“举非其人,并正举主之罪”
。
同时,明帝明确规定,对于选官程序中发现的“举非其人”
的问题,“举者”
必须承担责任,已成为汉制。
皇帝几乎不用担负任何的风险,就能直接将收益做到最大化,这是真正的祖宗制度,即便是卢植等人,也只能俯首听诏命,然后下发天下。
当然,政治的博弈在这一刻也同时到达了顶峰。
正如皇帝所预料的一样,袁氏的门生故吏几乎是在同一时刻便上表了反对的意见。